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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家皂与乔家墩子、后滩西村三个村“三村联改”,统一规划开发共同打造太公旅游小镇。
    太公旅游小镇,位于太公三路以北、山海天路两侧,用地面积451亩,总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建筑以3-4层为主,是王家皂、乔家墩子、后滩西3个民俗村的联合提升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商业、酒店、餐饮、娱乐、公寓等内容,是距离第三海水浴场最近的旅游特色小镇,是集旅游休闲、养生度假、精品购物为一体的滨海旅游综合体。
    小镇涉及的三个村建筑风格不同、各具特色。王家皂项目采用欧式巴洛克建筑风格,将传统渔家文化与现代商业有机融合,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六大元素和“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功能,依托原生态民俗渔村改造,打造集民俗、餐饮、酒店、社区商业于一体的新业态民俗旅游度假小镇。项目建成后将率先实现民俗旅游提档升级,助力旅游富市在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开花结果。
    太公旅游小镇是全市民俗旅游提档升级示范项目。2017年底率先启动建设的王家皂项目,位于碧海路以西、太公三路以北,概算投资3.3亿元。项目建设用地面积67亩,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08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工程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多层、高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为一级。地上共划分8个组团18个单体,其中A、B楼为8层,其余楼为3-5层。
    在太公旅游小镇中,红瓦、白墙、绿树仿佛置身于如梦似幻的纯真童话世界里。清晨和着海风,头顶是明媚的阳光,你行在由石板铺成的小路上,迎面开来的是颜色艳丽的巡游花车,你可以尽情享受这份热情和活力;午后,坐于一面明亮的落地窗前,饮一杯醇香的咖啡,手持一本心仪的书籍,在此刻,寻得属于自己的宁静与平和;傍晚多彩柔和的灯光秀,使得原本棱角分明的巴洛克建筑,一下子失去了冷峻和威严,更多的被柔情和温暖所取代。你驻足聆听街头艺人音乐中的诉说的往事,亦或是漫步在一路之隔的海边,感受着海风轻柔抚面。太公小镇给你不得不去的理由。
    地址: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第三海水浴场西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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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未绝对禁止购物 只禁在指定场所购物

时间:2013-9-2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余瀛波   【关闭】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10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然而,近一段时期以来,旅游业界和社会上对旅游法却有种种误读、误解或任意解释,有可能会误导旅游消费者。

    针对旅游法中的一些争议话题,本报记者专题采访了旅游法起草专家组核心成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杨富斌同时也是北京市旅游法研究会会长,以及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的主编。

    我们希望通过杨富斌教授的专业解读,帮助读者正确理解旅游法确立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这组“澄清旅游法十大误读”报道,将分5期刊出。

    □旅游法误读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实施在即,其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久遭诟病的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对旅游市场来说不次于一场地震。一时间,关于旅游市场将“变天”的各种传言满天飞。其中,“禁止购物”便是被炒得甚嚣尘上的几大“谣言”之一。甚至,为了不当“出头鸟”,已经有不少旅行社在组团线路中干脆取消了购物环节。

    比如,近期有北京某旅游团到安徽旅游时,地接导游便以旅游法禁止购物为由,在游客提出购买当地土特产和工艺品的要求后,拒绝带领游客去购物,直接把游客送到机场,导致游客不得不在机场购买价格相对较高的土特产。

    对于这种现象,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指出:“这是对旅游法的极大误解。”

    只禁止在指定场所购物

    杨富斌指出,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也就是说,旅游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而非取消购物环节。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不得拒绝正当购物要求

    在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原本就是重要一环,对很多游客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而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杨富斌指出,旅行社应正确理解旅游法关于购物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旅游法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为借口,为招徕游客,而随意宣传所谓“无购物、无自费、无小费”的“三无团”或纯玩团,并以此为由拒绝旅游者正当的购物和自费项目要求。

    “旅游活动中购买一些土特产和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给亲朋好友带一些小型纪念品,这是旅游者的人之常情,旅游经营者理应予以满足。否则,就难以真正体现旅游经营者诚信为游客服务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杨富斌说。

    出境游可按约定安排购物

    同样,在出境游组团活动中,组团社也不能以旅游法禁止购物为借口,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安排旅游者提出的购物要求和自费项目。因为到境外旅游时,旅游者通常人生地不熟,多数人还与当地人语言不通,无法直接沟通。

    “如果组团社不安排这些购物时间和活动,到境外旅游时,地接社肯定不会预先做好这些安排。这样,即使在旅游行程中游客提出来,对方导游也难以满足这些要求。”杨富斌说。

    当然,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