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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家皂与乔家墩子、后滩西村三个村“三村联改”,统一规划开发共同打造太公旅游小镇。
    太公旅游小镇,位于太公三路以北、山海天路两侧,用地面积451亩,总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建筑以3-4层为主,是王家皂、乔家墩子、后滩西3个民俗村的联合提升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商业、酒店、餐饮、娱乐、公寓等内容,是距离第三海水浴场最近的旅游特色小镇,是集旅游休闲、养生度假、精品购物为一体的滨海旅游综合体。
    小镇涉及的三个村建筑风格不同、各具特色。王家皂项目采用欧式巴洛克建筑风格,将传统渔家文化与现代商业有机融合,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六大元素和“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功能,依托原生态民俗渔村改造,打造集民俗、餐饮、酒店、社区商业于一体的新业态民俗旅游度假小镇。项目建成后将率先实现民俗旅游提档升级,助力旅游富市在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开花结果。
    太公旅游小镇是全市民俗旅游提档升级示范项目。2017年底率先启动建设的王家皂项目,位于碧海路以西、太公三路以北,概算投资3.3亿元。项目建设用地面积67亩,总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08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工程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多层、高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为一级。地上共划分8个组团18个单体,其中A、B楼为8层,其余楼为3-5层。
    在太公旅游小镇中,红瓦、白墙、绿树仿佛置身于如梦似幻的纯真童话世界里。清晨和着海风,头顶是明媚的阳光,你行在由石板铺成的小路上,迎面开来的是颜色艳丽的巡游花车,你可以尽情享受这份热情和活力;午后,坐于一面明亮的落地窗前,饮一杯醇香的咖啡,手持一本心仪的书籍,在此刻,寻得属于自己的宁静与平和;傍晚多彩柔和的灯光秀,使得原本棱角分明的巴洛克建筑,一下子失去了冷峻和威严,更多的被柔情和温暖所取代。你驻足聆听街头艺人音乐中的诉说的往事,亦或是漫步在一路之隔的海边,感受着海风轻柔抚面。太公小镇给你不得不去的理由。
    地址: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第三海水浴场西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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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制景区管理的亮点

时间:2013-5-21  来源: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  作者:苏号朋 张晓君   【关闭】

  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全面规制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仅针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且因时间久远,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亟须修改、完善。相关主管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仅就景区管理中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了规定,如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仅规定了门票价格的管理。毫无疑问,缺乏全面的法律规制是景区管理存在诸项弊病的重要原因。

  《旅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之一是,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制景区管理的立法,它弥补了我国在景区管理领域的法律漏洞,对景区管理中的各种事项作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规定,必然会对未来景区管理水平的提高、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维持发挥重大的、积极的作用。《旅游法》在规制景区管理方面的重要亮点是:

  第一,对景区开放设定了统一的条件。根据《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国家层面设定了景区开放的统一条件,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作出决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第二,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景区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定价、涨价、门票的公示、通票与单项票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利益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2)为便于旅游者及时、充分、方便地了解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旅游法》要求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3)为了让旅游者提前了解景区门票的变动,作好旅游计划,《旅游法》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4)为了避免景区以通票、套票等方式强迫旅游者消费,侵犯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旅游法》规定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时,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另外,《旅游法》还规定,当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时,景区应当予以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三,为了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旅游者游览的舒适度,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并要求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采取经营许可制度。高风险旅游项目是指发生危险的系数较高,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可能性较大的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近年来,许多景区开设了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收入虽然增加,但旅游者的安全令人担忧。《旅游法》要求高风险旅游项目采取经营许可制度,但规制此类旅游活动仍不可掉以轻心,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旅游项目运营上的监管,避免出现类似埃及热气球爆炸那样的悲剧。

  第五,要求景区对其外包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许多景区将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外包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活动。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如果这些经营活动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景区要和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措施有效地约束了景区的外包行为,避免其以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逃避责任。

  当然,景区的管理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一样,应当对旅游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